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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退费问题

发布时间:2019-01-01 11:3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有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监管职责不在交通部门。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办法【2018】87号),明确市交通运输局三项职能:1是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2是牵头制定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意见;3是组织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监测评估工作。另外《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市规划局、住建局、市政园林局、物价局、质监局、旅游局、工商局、金融办以及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监管”。综上,押金问题属于金融监管范畴,不属于交通职责,建议转金融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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