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徐成维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3 11:3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徐成维:
经调查,2018年02月26日,你驾驶苏BZ6976(黄)在无锡市凤宾路给大货车加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7条第1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5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18年3月21日对你采取了扣押车辆苏BZ6976(黄)的行政强制措施,2018年4月16日对你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同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解除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锡交运罚[2018]00509号,EMS单号:1023833213529),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经多方途径无法与你取得联系。
现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解除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锡交运罚[2018]00509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车辆并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地址:无锡市五河苑188号 ,联系人:杨可逸,电话:0510-81009526)。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我们将依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将涉案车辆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2019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