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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布 《无锡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1-30 11:1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77/2021-00088
发文日期
2021-11-30
公开日期
2021-11-30
文件编号
锡交规发〔2021〕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工业、交通--公路
体裁
通告
关键词
运输,细则,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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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根据《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2020年修正)和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市交通运输局对2014年制定发布的《无锡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锡交规发〔2014〕2号)进行了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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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根据《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2020年修正)和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市交通运输局对2014年制定发布的《无锡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锡交规发〔2014〕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

  特此通告。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30日

 

无锡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依据《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区域(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应当遵守本守则,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并配合运营单位查验;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当在当日乘车。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发售站当日按照规定办理退票。乘客可以凭有效购票凭证在购票车站领取发票;

  (三)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四)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乘车,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或者逃票。遗失车票、人为损坏车票、使用过期、涂改车票的,视为无票。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应当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线网最高票价收票款;

  (五)60-69周岁老年人、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凭有效证件办理优惠卡乘车,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凭有效证件办理免费卡免费乘坐(工作日高峰时段除外);残疾人、伤残军人、因公致残警察、《江苏省献血条例》规定的“三免”待遇服务对象、现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获得省或者市级见义勇为荣誉证的优待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有效卡、证免费乘坐本市轨道交通。

  每次乘车时限为180分钟,以进入进站闸机起计时。超过180分钟的,按照全程票价计算车费,但因轨道交通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等原因的超时除外;

  (七)身高1.3米(含)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

  (八)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醉酒者、行动不便等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者及身高1.3米(含)以下的儿童,须由健康成年人陪护方可进站乘车;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以及其它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五条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乘客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配合实施预防与处置措施。乘客不予配合的,运营单位应当劝拒其进站乘车。

  第六条  每位乘客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总体积不超过0.2立方米,不得污损乘车环境或者影响其他乘客正常乘车。列车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强行上车。

  第七条  乘客应当配合运营单位对其携带物品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二)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携带的除外)等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物品;

  (三)携带活禽、猫、狗(导盲犬、军警犬除外)等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

  (四)自行车(符合行李标准的折叠自行车除外)、充气气球等物品以及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的其他物品。

  (五)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

  第八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遵守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不得在自动扶梯上推挤、嬉戏打闹以及在自动扶梯上逆行;

  (二)在安全线内排队候车,禁止在安全区域外行走、坐卧、放置物品、倚靠站台门等不安全行为;

  (三)乘车时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等车,不得相互推挤和强行上下车,上、下列车时,注意列车与站台间的间隙,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

  (四)进入列车后,禁止手扶或者挤靠车门,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的乘客让座;

  (五)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有序全部下车。

  第九条  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环境,保持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在轨道交通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杂物、摆设摊点、停放车辆、广告宣传、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从事营销活动;

  (二)吸烟(含电子烟)、乞讨、收捡废旧物品、卖艺、追逐打闹、躺卧或者踩踏座椅、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等行为;

  (三)随地便溺、吐痰、乱吐口香糖、乱抛瓜皮果壳、纸屑等废弃物;

  (四)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五)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以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或者扰乱列车运行秩序,阻断轨道交通运行;

  (二)擅自越过安全区域,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控制中心、驾驶室等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翻越、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闸机、列车、站台门等;

  (四)强拉、拍打、倚靠站台门、车厢门以及阻挡站台门、车厢门的正常开启、关闭;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和安全装置;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七)在轨道交通范围内使用明火;

  (八)未经运营单位允许,在轨道交通范围内从事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广告宣传片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航空模型、无人机等低空漂浮物体和小型航空器;

  (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损坏和干扰车辆、机电、电缆、通信信号等设备系统;

  (二)损坏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

  (三)损毁、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四)损毁、涂污、移动轨道交通设施内或者列车内的设备、装置和装饰;

  (五)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七)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或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本守则,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过劝阻、制止后仍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乘客可以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运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对运营单位关于运营服务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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