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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港口经营许可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三、办理条件和申报材料
1、办理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具备: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的应当具备外开放资格;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受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器材。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从事港口理货的,应具备:
(1)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6)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2、申报材料:
(1)港口经营申请报告和港口经营资质申请书;
(2)办公用房及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一年以上)及其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企业验资报告或当年审计报告及其复印件;
(5)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框架图,经营管理机构组成人员(5名以上)及其从业人员名单;
(6)企业业务章程及主要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劳动保护、设备和设施的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和安全管理网络、事故应急预案;
(7)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包括经营者、经营管理层,安全管理、设备管理、业务管理、技术管理和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上岗资格证书、职称证明及其复印件;
(8)专用机械、通讯、照明设施等清册及其技术合格证书、有关部门劳动安全检验合格证书,港作船舶的有效船舶证书;
(9)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的对外开放批准书;
(10)接受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器材等使用证书或相关合同书;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建有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11)符合要求的港口总体规划平面示意图,及其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货场、港池(锚地)、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以及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2)消防、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核准意见。
四、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程序:
(1)受理;
(2)勘察;
(3)核准;
(4)发证。
六、办理期限: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申请书、表示范文本样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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