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
|
|
| |
|
各有关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制定并以第11号令公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于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并就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局负责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机构是无锡市交通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0510-2719705,传真:0510-2740931,电子信箱:xufeiwgx@sina.com,通信地址:无锡市运河东路100号(邮编:214031)。
各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内部受理投诉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交通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对于投诉人的投诉,应要求其提交投诉书,并包含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陈述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及有效线索和证明材料。
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二OO四年九月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