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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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77/2024-00003
- 发文日期
- 2024-01-22
- 公开日期
- 2024-01-26
- 文件编号
- 锡政规〔2024〕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工业、交通--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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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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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运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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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为了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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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网约车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合理布局候客待客、停车休息、车辆充电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则,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网约车行业中应用,促进网约车行业科技创新。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即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以及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乘客、驾驶人、其他相关方之间的资金流转过程和支付业务合作模式的说明;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5年,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在全市或者市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经营区域限于江阴或者宜兴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区域为全市范围,在县级市开展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的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营区域限于县级市,超出经营区域开展经营的,应当另行申请办理经营许可。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车辆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且车辆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的新能源汽车或者车辆购置计税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非新能源汽车;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符合标准的车载视频设备;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申请人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三)车辆购置发票;
(四)符合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证件的经营区域为无锡市区,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证件的经营区域为当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自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服务所在地居住地址确认书;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针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要求的承诺材料。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同的,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以互认。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车辆在多个平台报备的,首次报备的网约车平台承担日常管理责任,派单平台承担订单服务期间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驾驶员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劳动关系确立情形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签订其它形式书面协议的,应当引导驾驶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完善平台派单规则和驾驶员休息制度,保障驾驶员身心健康。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合理设定平台抽成比例上限并公开发布,在驾驶员端实时显示每单的抽成比例等信息,不得强制要求驾驶员接受“一口价”订单。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调整运价结构、派单算法、分摊比例等涉及驾驶员利益的规则前,应当充分征求驾驶员等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布运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优化派单规则,为乘客提供多元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网约车许可的经营区域派单,不得向起讫点两端均不在许可经营区域内的车辆派单。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并在收到投诉后及时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应当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载视频设备完好,车容车貌整洁,不得有巡游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巡游车专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车载视频等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或者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等实行排队候客的站点揽客;
(六)在运营时吸烟;
(七)将网约车交由无运营资质的驾驶员运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网约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当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平台或者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证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服务所在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二)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取得相应许可,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三)依法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免费互助的私人小客车合乘。
合乘服务提供者采取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方式的,应当事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合乘分担费用不得超过所在地巡游车指导价或者定价的50%。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承接网约车平台公司上传的公司、车辆、驾驶员等基础静态数据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证件核发管理,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考评制度,定期公布考核考评结果。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车辆、驾驶员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询网约车变更车辆所有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和本细则第十三条(二)(三)项规定的相关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查询结果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二)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平台。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十六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锡政规〔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