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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无锡市341省道竺山湖隧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20 15:0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了加强无锡市341省道竺山湖隧道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保障隧道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无锡市341省道竺山湖隧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492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箱形式反馈我局。

感谢支持!

联系电话:82819083       邮箱:glzxfz@163.com

 

附件:无锡市341省道竺山湖隧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2024820 

 

无锡市341省道竺山湖隧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市341省道竺山湖隧道(以下简称竺山湖隧道)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保障隧道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竺山湖隧道(含敞开段和暗埋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安全保障及其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隧道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隧道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安全、通风、给排水、消防、电力、照明、通信、养护、维修、监测、监控、智能化等设施、设备及其专用建(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隧道安全保护范围,是指竺山湖隧道两侧洞口外各100米、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的区域。

第三条  市政府统筹协调竺山湖隧道管理工作。

宜兴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竺山湖隧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水利、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勤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竺山湖隧道基础设施管理、交通秩序管理、应急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竺山湖隧道的现场管理,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竺山湖隧道的养护管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竺山湖隧道设施、影响隧道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竺山湖隧道的通行秩序管理,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竺山湖隧道交通流量变化、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规律特点等,加强隧道内巡逻管控,充分利用测速、监控等装置,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查处隧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储存危险物品等危及竺山湖隧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查处隧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在河道挖砂、采矿以及向河道倾倒废弃物等危及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消防部门负责对隧道管理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实施隧道火灾扑救以及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竺山湖隧道养护、管理等经费。

  •   市建管中心对竺山湖隧道运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响应并及时组织维修处理。
  •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竺山湖隧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竺山湖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指挥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竺山湖隧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竺山湖隧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落实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保障隧道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五条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保障养护人员安全和车辆通行安全,按照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开展养护作业。

第十六条  竺山湖隧道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对所属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负责。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缺失等情形,影响隧道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补缺和更换。 

  •   竺山湖隧道出现塌陷、开裂、雨水倒灌等突发情形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危急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可以先行采取封闭隧道等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竺山湖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隧道遇有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情形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并及时发布有关信息,通行车辆和人员应当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指挥。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竺山湖隧道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输和水上通航安全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竺山湖隧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竺山湖隧道的违法行为。

  •   除因竺山湖隧道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车辆在竺山湖隧道内应当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等规定,按照标志、标线及限定速度行驶,不得强行超车、随意变道,禁止在隧道内倒车、掉头、逆行。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车、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以及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隧道。

第二十三条  在竺山湖隧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隧道附属设施;

(二)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三)抛洒滴漏、污染路面;

(四)堆放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五)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物品;

(六)摆摊设点、设置障碍;

(七)利用隧道边沟排放污物,堵塞隧道排水沟渠、填埋隧道边沟。

第二十四条  在竺山湖隧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存放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擅自从事抽取地下水、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等活动;

(三)擅自进行河道疏浚、挖掘挖砂、建筑打桩、基坑开挖等作业;

(四)擅自设置锚地、拖锚或者从事其他危及隧道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竺山湖隧道交工通车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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