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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08 09:1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77/2024-00051
发文日期
2024-11-08
公开日期
2024-11-0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工业、交通--公路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公路,运输,条例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74条,分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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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74条,分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强化服务理念,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围绕市场准入、政务服务等工作重点,深化简政放权,加快推进“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一是精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的行政许可;明确使用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二是放宽经营限制,取消客运站班车发车时间备案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客运班线新增运力和班次的限定。三是优化行政审批服务,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起运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跨省、跨设区的市超限运输许可,尽可能方便申请人。

  (二)引导规范经营,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

  针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网络平台货运经营、定制客运等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强化支持和引导,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一是规定统筹推动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融合发展,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二是明确鼓励班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并明确提供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的网络平台的具体责任。三是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三)加强综合治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关系,落实安全生产的要求,突出源头管控,强化安全管理,进行制度设计。一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新修订的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前期试点情况,明确“两客一危”车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的要求,以及推动、支持新增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的导向,同时对车辆智能监控设备使用、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闭环管理。二是探索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行业互助,提高经营者抗风险能力,明确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采取加入行业协会等方式,开展教育、培训、安全提醒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为其提供普惠性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服务。三是强化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充装或装载的源头管控,规定危险货物装货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五必查”等。

  (四)坚持创新引领,构建行业治理新格局

  围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强化服务与规范监管并重,创新监管措施,推动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一是建立健全数字化、智慧化监管制度规则,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明确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上传相关信息的责任。二是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要求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依法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行信息共享,查处违法行为。三是完善道路运输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评价、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制度,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四是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自律、服务作用,鼓励和支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根据自愿原则,采取加入行业协会、委托相关机构、组建互助帮扶联合体等方式,开展教育、培训、安全提醒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坚持便民惠民,提升道路运输服务水平

  为建设好人民满意交通,此次修订明确了一系列制度要求,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道路运输服务。《条例》对不同交通方式便捷换乘、货物换装、落实公交优先、公交智能化、精准化信息服务、客运停靠点设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鼓励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班车客运线路按照公共汽车客运模式营运。要求客运站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伤残人民警察等乘车提供优待,建立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服务保障制度。规定要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货物配送、快递服务货运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提供便利等。规定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运价政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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