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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5-07-10 14:5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77/2025-00028
生成日期
2025-06-26
公开日期
2025-07-10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效力状况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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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了规范本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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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等相关要求,现就我市规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提出意见如下:

  一、准确界定管理范围

  本意见所称“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以下简称“停靠站点”)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外,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水工建筑物、接岸设施等)组成,具有相应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固定式或浮动式),用于客运船舶进出、停靠和人员上下的站点。停靠站点仅为“纳入水路运输管理、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客运船舶”服务,不包含后方陆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设施。

  二、科学合理确定停靠站点选址

  停靠站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涉及太湖的,要与太湖流域、太湖风景名胜区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停靠站点选址应当坚持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的原则,尽可能选取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结合岸线资源、旅游资源、水路交通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三、切实加强停靠站点建设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建设标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相关的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新建、改建、扩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五)本意见印发前已经建成运营的停靠站点,确需继续运营的,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对既有设施的结构、靠泊能力以及旅客安全上下船安全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报告。经综合评估后认为既有设施可以满足使用要求的,报属地交通运输局。

  经检查或者评估发现停靠站点损坏或者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及时维修,使其保持安全、适用状态,并将维修情况报属地交通运输局。

  停靠站点维修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且涉及结构安全的,维护单位应当开展专项维修。

  停靠站点维修不得改变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泊位性质、靠泊等级;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改建或者扩建程序。

  四、依法落实停靠站点运营管理

  (一)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及时将停靠站点名称、位置、经营人、规模尺度、最大接待能力、服务投诉渠道等内容在经营场所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公示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停靠站点区域应当限制无关人员进入。进入停靠站点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秩序。

  (二)停靠站点经营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2.超出停靠站点功能或者规模等级靠泊船舶;

  3.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离)泊船舶;

  4.在停靠站点存在风险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船舶;

  5.其他危及停靠站点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监控、污染防治等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四)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与客运船舶经营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建立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停靠站点经营人与船舶经营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

  (五)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保证客船靠泊、人员上下及候船的安全和秩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停靠站点管理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强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停靠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属地交通运输局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市(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靠站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属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经验收或者评估合格的停靠站点。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属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停靠站点的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接获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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