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修正《无锡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延续和车辆更新的实施意见》部分内容意见建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15 17:1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拟对《无锡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延续和车辆更新的实施意见》进行修正,具体内容如下:
将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关于“7年”的年限规定,统一调整成“8年”,其余不做变动。
调整后第三条、第四条内容如下:
第三条 经营权延续遵循有期限使用原则,经营权延续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四条 经营权使用期届满,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批准后,应当与取得经营权延续的经营者签订经营权延续合同。
经营权延续的具体时限根据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使用年限确定。经营权使用期届满后,其车辆使用未满8年的,经营权可以延续至车辆使用满8年。
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若有相关意见建议,请联系无锡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联系人:李鹏飞,联系电话:0510-81827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