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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无锡市普通公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0 16:2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加强无锡市普通公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在调研论证基础上,组织开展了《无锡市普通公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为切实增强文件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文件质量,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592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感谢支持!

联系电话:82819083  

附件:无锡市普通公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无锡市普通公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普通公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普通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无锡市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的占用、挖掘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公路是指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其中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本办法所称占用、挖掘普通公路,是占用或挖掘普通公路、普通公路用地、普通公路附属设施、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从事特定施工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普通公路。

普通公路占用、挖掘管理遵循“提早介入、严格把关、权责明确、流程规范、质量达标、围蔽合规、工期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依职责做好相应路段占用、挖掘工程的统筹计划、施工许可、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的普通国省道占用、挖掘工程许可办理,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占用、挖掘工程许可办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占用、挖掘工程许可办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占用、挖掘工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明确许可、监管及验收的责任单位,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衔接。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的现场管理和通行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保障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安全。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依职责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占用、挖掘普通公路施工的符合性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职责做好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相关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审核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的申请,并出具交通安全审核意见。在普通公路及其建筑控制区内审批设置公用设施的,还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普通公路沿线的规划及用地管理,对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用地活动进行审批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轨道交通、重点建设项目、供电、燃气、通信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指导、监督所辖行业、系统范围内的占用挖掘普通公路活动,对本行业、系统内的建设单位开展的占用、挖掘普通公路项目承担监管责任。

第九条      轨道交通、水业、供电、燃气、通信等企业及下属国有企业公司,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对投资建设及管理的占用、挖掘普通公路项目的质量及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督促指导项目设计和施工单位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及修复。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占用、挖掘路段管理协调机制,组织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加强与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多部门的信息共享、协同联动。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十一条         因公路改扩建、涉路施工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普通公路挖掘时序,同一路段同期挖掘的工程,须统筹实施,避免重复开挖;对同一路段存在交叉施工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协调施工时序,做到同期施工、统一恢复;对同一片区施工且影响交通出行的,必须统筹施工、分批挖掘;对多个项目并行、需要多次挖掘的路段,应合理归并施工时间,尽量缩短施工工期。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实施规模较大的占用挖掘普通公路项目时,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方案论证阶段,应当充分考虑涉路部分的合规性和技术要求,必要时可书面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

  • 所涉公路路段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
  • 申请占用、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经告知后仍未补正的;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

属于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因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挖掘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如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因既有地下管线发生管道爆裂、燃气泄漏、通信或电力中断、因地下管线故障造成路面塌陷等突发情况,以及紧急抢修及接入供排水、电、气、通信等特殊情况的,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需要紧急占用、挖掘公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当立即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突发情况发生后按照规定时间申请补办涉路施工许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查抢修情况,协助做好公路修复施工及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经依法许可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的期限、位置、面积、用途实施占用或者挖掘作业。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占用挖掘公路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占用公路时长合理,公路开挖及修复质量达标,作业区布设及交通组织合理规范,切实减少对行车安全、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接到建设单位施工报备信息后,须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商定开工时间等。影响交通安全的,主动协调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保护普通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占用、挖掘施工路段的现场管理,组织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应急方案等,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和管理方案进行施工和监理,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占用、挖掘普通公路活动危及公路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上报监管机构,查清原因并及时处理,经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需中断交通时,建设单位须提前5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路网信息板、导航软件等做好信息发布,明确封闭路段、封闭时间、绕行线路等,在施工路段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封闭期限。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普通公路进行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作业计划,尽量避免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进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影响公路畅通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第二十二条            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的施工,应当严格落实路基、桥梁和结构物沉降位移、防坠落、防坍塌、防倾覆、防损坏路面等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普通公路占用、挖掘施工前,探明被挖掘普通公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的管线交底材料,并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向占用、挖掘普通公路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

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工程范围内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采取经有关各方商定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

施工中,应当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及管线安全保护协议,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施工地段管线复杂或存在重要管线的,应当派专人负责管线监护工作,并通知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共同监护。

  • 建设项目属地政府、建设项目行业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燃气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燃气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动土作业管控要求。施工作业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燃气企业应严格落实“四方旁站”。燃气企业要做好巡查巡检措施、持续跟踪工程进度,及时指导施工单位规范施工,严防燃气管线第三方破坏事件。

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中,建设单位发现交底技术资料中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的地下管线管位与实际情况发生差异的,应当停止挖掘,并立即通知管线产权单位、道路权属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具体处理方案。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立即通知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批准的施工条件、标准、范围,对施工现场进行围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布设施工现场作业控制区,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围蔽设施的设置应当整洁完整,围蔽施工期间不得影响消火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危害,做好施工现场管理,满足施工和通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穿越公路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施工技术方案。

非开挖施工应当比照普通公路挖掘进行管理,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期间及工程保质期内,因施工质量和技术操作等原因出现塌陷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无偿处置和恢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修复与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安排施工单位有序撤场,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组织普通公路占用、挖掘许可的作业验收,并根据内部职责分工确定验收组织单位和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建设规模较大、技术复杂或对公路后期运营安全存在较大风险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邀请专家参加验收。

第三十二条          占用、挖掘普通公路涉及地下构筑物及其他隐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施工过程验收,形成验收记录。

验收前确需对受工程施工影响的路基、路面、桥涵等公路设施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对埋设的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进行检测(或复核)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报告,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占用、挖掘普通公路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完成;

(二)受施工影响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技术标准;

(三)工程质量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四)对公路路产造成破坏的,是否按照不低于原标准进行恢复或已按标准缴纳公路赔(补)偿费;

(五)验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等。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要求申请普通公路占用、挖掘作业验收的,监管机构应督促申请人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约定不少于一年的保修期,自普通公路占用挖掘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有关道路、桥梁、管线等设施后期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按照职责加强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十七条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占用、挖掘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有未按照许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实施,以及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危及公路安全,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占用、挖掘普通公路活动的,应当责令停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按照职责做好涉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通行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除开工进场检查外,占用、挖掘普通公路施工期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在工序转换和撤场等重要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       施工作业涉及地下构筑物及其他隐蔽工程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及时开展施工过程关键节点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第四十一条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采取查阅内业资料、现场踏勘、询问申请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鼓励有条件的涉路工程重大项目采用信息化的手段加强监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村道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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